院字(2018)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陕西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省内同类院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鄠邑区、咸阳市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差审批和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三)财务资产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依规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二)院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紧急情况及其他突发事项,发生超标乘坐,经出差人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30元内据实报销)、签转费、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等相关费用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第九条其余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因出差任务紧急等特殊需要者,必须事前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因出差路途较远,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具体报销标准如下(每间每天):
注:一类地区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及14个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其他市、县均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因旺季价格上浮,住宿费标准最高可上调20%。
第十一条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住宿标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标准部分个人自理。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标准住宿的,经出差人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院级以下人员出差,如同性别须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同住人员不同职别,可“就高”选择住宿标准。如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一类地区为每人每天80元,其余地区为每人每天60元,当日往返每人每天50元。
(一)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发生业务接待,如确属工作需要,应事先请示主管院领导同意,本着勤俭的原则,在批准的限额内报销,同时减半扣除当日伙食补助。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一)参加会议、培训期间无市内交通补助,在途期间往返驻地和火车站、机场的交通费及专线客车费用据实报销,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二)公务外出、招生宣传等,使用学院派出交通工具及其他车辆费用的,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三)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乘坐的,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相关出租车费。同时扣减当日市内交通补助。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教学、科研、各种竞赛和体育比赛等活动,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其余人员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照地区分类减半发放。
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举办方通知或书面说明和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按学院相关专项经费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学生负担。
第七章 审批及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审批
(一)出差人员公务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表》(详见附件1),注明出差事由、地点、交通工具、预计天数、预借费用,按照学院规定的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等相关手续。
(二)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省内外出差,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中层人员省内外出差,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副院级领导省内外出差,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出差借款
出差人员借款需填写“借款单”(详见附件2),按照学院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及权限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时需出示经批准的“出差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出差报销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差申请表;
(二)差旅费报销单;
(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包括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行程单或发票)、汽车票等;
(四)住宿费发票或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材料,如会议、培训通知等;
(六)其他相关票据,包括会务费、培训费、订票费、保险费、转签或退票费、银联卡交易记录等。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与档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尽量使用银联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时间15天及以内,按全额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16天至45天及以内,按全额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第46天及以上按全额标准的四分之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据实报销食宿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补助时间计算
启程时间,在当日12时前按全天计算,12时后按半天计算。返程时间,在当日12时后按全天计算,12时前按半天计算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院外人员来院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须明确人员职称或职级,按以下情况对照学院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院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院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在从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内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回家省亲期间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与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经学院批准因公出国出差(包括 港、澳、台地区)的住宿、伙食补贴及公杂包干支出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出差人须提供书面的丢失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丢失车船票,按火车普通硬座及轮船三等舱予以报销;
(二)丢失机票、住宿费票据,需取得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后予以报销;
(三)根据情况说明和有关凭据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有违反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审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院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