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4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 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6。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单元划分说明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依据标准
1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 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 地面安装的与其它方式安装的标志灯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GB17945-2010附录C中规定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标志灯之间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7945-2010
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2) 光源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应急照明控制器
2) 通讯方式、信号处理方式、内部总线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 输入输出电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逆变器、变压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 单节电池容量、充电和保护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注:1、单面显示的与双面显示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取双面显示的标志灯作为主型产品。
2、仅图形指示标志不同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型号产品申请,送检时选取GB17945-2010附录B中图B.4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2台,及图B.1、图B.2、图B.5和图B.6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以及由图B.1、图B.2与图B.5组合而成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进行检验,上述图形的标志灯涵盖主要图形指示标志相同且仅增加符合附录B中B.1.3条文要求的辅助文字的标志灯;对于用于显示楼层的标志灯,仅选取1F和-2F图形标志进行检验,即可涵盖字体相同、尺寸相同、数字不同的楼层显示标志灯;在检验报告中对送检图形标志进行描述。
3、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型产品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
个申请单元,对电池组减少而导致电池柜减少和功率降低的,可作为主型产品的分型产品,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择功率最大的产品作为主型产品;
2 典型产品
典型产品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5
6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7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8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9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10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1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12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13
14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1 型式试验
1.1 检验依据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2 检验项目
1.2.1 主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
1.2.2 与主型产品仅存在外形尺寸、安装方式或外壳材质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
a) 试验前检查;
b) 基本功能试验;
c)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1.2.3 与主型产品存在其它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
1.3 抽样方法
1.3.1 抽样方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3.2 抽样基数
1.3.2.1 消防应急灯具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
1.3.2.2 应急照明控制器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
1.3.2.3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
1.3.3 样品数量
主型产品2台,分型产品1台。
1.4 判定准则
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
2 监督检验
2.1 检验依据
2.2 检验项目
由认证机构确定。
2.3 抽样方法
2.3.1 抽样方式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3.2 抽样基数为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
2.3.3 样品数量为1台。
2.4 判定准则
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
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因工艺技术要求、配方要求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使用可能导致对人身或环境安全有危害作用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时,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样品一致。
4.6产品生产过程有可能产生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应获得政府许可或通过第三方评估。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按相应产品的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型式认可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型式认可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11. 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表3-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亮度计(生产应急标志灯)
应满足GB17945-2010 6.3.1.3 条规定。
亮度测量范围覆盖:(0~300)cd/m2
光度计(生产应急照明灯)
应满足GB17945-2010 6.3.1 .4条规定。
测量范围满足产品生产需要。
电流表
应满足GB17945-2010 6.4.1 条规定。
最小分辨率:0.1uA。
电压表
最小分辨率:0.1mV
测量时间仪表
应满足GB17945-2010 6.3.1.1、6.3.1.2 条规定。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
应满足GB17945-2010 7.8.2 条规定。
试验电压:直流(500±50)V
测量范围:(0~500)MΩ
最小分度:0.1 MΩ
计 时:(60±5)s
耐压试验设备
应满足GB17945-2010 7.10.2 条规定。
试验电源:试验电源(0~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
升(降)压速率:(100~500)V/s
恒定湿热试验箱
应满足GB17945-2010 7.13.2 条规定。
温度容差范围:±2℃
相对湿度范围:(90-95) %RH
电压波动试验装置
应满足GB17945-2010 7.5.2 条规定。
点温计或其它测温仪表
暗室
能够进行表面亮度的测试。
电路板在线测试设备
应满足企业对电路板过程检验的规定。
功能试验台
应满足企业对产品进行基本功能检验的要求。
生产线
应满足企业焊接装配生产要求。
表3-2 应急照明控制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基本功能试验装置
表3-3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应满足GB17945-2010 7.2.3条规定;电源负载功率应与产品的规格相匹配。
应满足GB17945-2010 6.4.2 条规定。
输入220VAC, 输出(100~250) VAC连续可调。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型式认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 针对具体型式认可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 针对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型式认可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1)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3)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影响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4.1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4.2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消防应急灯具:基本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
2)应急照明控制器:基本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
3)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基本功能试验、充、放电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重复转换试验、转换电压试验。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上述相应型式认可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4.3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 消防应急灯具:试验前检查、充、放电试验、重复转换试验、转换电压试验、充、放电耐久试验、接地电阻、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振动试验;
2. 应急照明控制器:试验前检查、接地电阻、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电源瞬变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3.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试验前检查、充、放电耐久试验、接地电阻试验、恒定湿热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电源瞬变试验、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实验室检验。
5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2)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3)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4)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5)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6)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的变更。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
图: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标志类型为I型,规格为18mm×33mm;
应急照明控制器、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下一条:实验室消防安全基本知识